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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企業徵才提供薪資未達四萬元的職缺時,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不能再以「面議」帶過,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另外,也通過不能要求提供星座、血型等資料和設限條件,違者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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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6月15日 · 職缺刊登薪資面議但實際薪資未達4萬。 薪資範圍過大(例:3萬至7萬)。 面試時才表明,底薪加獎金才會獲得4萬以上的薪資。 邀約和面談時,依據求職者的實際經驗而(向下)調整薪資。 但是有時候實非企業端想刻意隱瞞欺騙,根據求職者的實務經驗、專業技能精通程度、過往經歷,都有可能影響他實際被聘用的薪資,這些條件都必須在邀約面談時才能作確認、定下實際的薪酬待遇,有時候確實薪資的「價差」會非常大,而讓雇主難以在徵才廣告刊登時,就很果斷的寫下一個數字。 因此,到底企業在徵才時,該如何填寫薪資待遇才能避免受罰挨告呢? 以下請看《 104職場力 》為您所整理的相關訊息。 哪些工作報酬屬於「經常性薪資」的範疇呢?

  3. 2020年8月25日 · 薪資面議是多少月薪低於4萬不是禁止寫薪資面議對此近日台北市勞動局便表示因最近收到不少民眾陳情指控徵才訊息薪資不透明因此也特別發公告提醒企業雇主若徵才薪資未達4萬元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最高將可罰30萬元

  4. 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之職務應明示薪酬範圍不得以面議方式為之如果企業刊登職缺時不小心違反規定可是會面臨6萬至30萬的罰鍰喔! 究竟政府為什麼要強制規定? 薪資揭露的好處是什麼? 難道公告四萬元的職缺,就沒有議價的機會嗎? 本文將告訴你。 圖片來源:Yahoo新聞(TVBS)2022-2-25.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修正,並於30日正式施行,該是修正除新增了歧視禁止項目外,也明文 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之職務應明示薪酬範圍 ,不得以面議方式為之,其立法理由如下:

  5. 2018年11月9日 · 為杜絕薪資面議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修正通過 《就業服務法》 部分條文明定未來雇主在招募或是雇用員工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的罰鍰。 《中央社》報導 ,對此,中華民國全球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表示,對這次修法結果很驚訝,他認為不僅無助解決低薪問題,甚至可能損害勞工的議薪空間。 賴正鎰說,薪資原本就是因人而異,資方會考量求職者的所有條件來給薪,但一旦講明薪資範圍,來面試的求職者理所當然會被認為是「同意這樣的薪水」,即使求職者自身條件能爭取到更高薪水,資方也不會調高。

  6. 2018年4月21日 ·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企業徵才提供薪資未達四萬元的職缺時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不能再以面議帶過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另外也通過不能要求提供星座血型等資料和設限條件違者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薪資面議 形同低薪幫凶.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說,各大求職網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常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敘述,求職者得等到實際面試時,才能知道真正薪資,尤其社會新鮮人面對資訊不對等,往往為了求職成功被迫同意薪資水準,損害工作權,認為薪資面議形同是低薪幫凶,損害勞動市場發展。

  7. 而就在去年(107年度)11月就業服務法通過新法修正規定經常性工作薪資在新台幣4萬元以下的職位在徵才廣告 必須具體揭露薪資範圍不能再以面議兩字概括如果違反此項規定雇主將被處以6萬到30萬元的罰鍰

  8. 2018年11月9日 · 企業雇主們注意了薪資未達4萬元不可以再寫面議」!立法院院會今9日下午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未來雇主在招聘時禁止在徵才資訊寫薪資面議」,且職缺月薪若未達4萬元者應公開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以上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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