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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4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 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2. 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

  3.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

  4.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5. www.cafp.org.tw › upload › basic_fireManager_file防火管理常見 Q&A

    A: 要確認是否為應實施訪火管理場所,可上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防火管理制度介紹」 查詢(網址: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 ids=298) 二、本局一般防護計畫書有分大型(50 人以上) 、中型(11~49人) 、小型(6~10 人) 與5 人以下計畫書共4種版本,貴場所需選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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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 ...

  8. 一、為落實推動防火管理制度,督促管理確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據 以推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將轄區須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造冊列管定期查核。凡新增場所或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之場所,應列為重點查核,建檔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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