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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部分國家之專利法規定受僱發明人所完成之職務上之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受僱人仍可得合理之報酬並保有姓名表示權。 申請程序 [編輯] 申請人(專利申請權人)必須主動向政府申請專利,才可能通過專利審查而取得專利權。

  2. 大部分國家之專利法規定受雇發明人所完成之職務上之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受雇人仍可得合理之報酬並保有姓名表示權。 申請程序 [编辑] 申請人(專利申請權人)必須主動向政府申請專利,才可能通過專利審查而取得專利權。

  3. 優先權 (智慧財產權) 5 種語言. 臺灣正體. 工具. 在 專利 、 工業設計 和 商標 法律 中, 優先權 是指一項由第一次申請專利、工業設計或商標觸發的,有時間限制的 權利 。. 優先權屬於申請人或其繼承者,並允許他就同樣的 發明 、設計或商標提交一件在後申請 ...

  4. 專利合作條約 (英語: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簡稱 PCT )是於1970年達成的關於 專利 申請的 國際 合作 的 條約 ,於1978年生效。 該條約規定了提交專利申請的統一程序,以保護其每個締約國的發明。 截至2023年,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有157個,其中,大多數的工業化國家都包含在內。 依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申請被稱為國際申請或PCT申請。 [4] 預計到2020年底,PCT 申請總數將達到 400 萬件。 [5] PCT申請程序 [ 編輯] 國際專利申請人只需在一個締約國以一種規定語言提出一次申請,如在該申請中指明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就產生了分別向這些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效力。

  5. 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數量最大的國家為美國、日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國際專利和商標申請的數量成長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5]

  6. 定義. 授權條件. 申請. 參考文獻. 實用新型專利. 臺灣正體. 工具. 實用新型 是一種保護 發明 的 智慧財產權 權利。 這種權利在一部分國家通過 立法 存在,例如 阿根廷 、 奧地利 、 巴西 、 智利 、 中國 、 丹麥 、 芬蘭 、 法國 、 德國 、 匈牙利 、 義大利 、 日本 、 馬來西亞 、 墨西哥 、 摩洛哥 、 菲律賓 、 波蘭 、 葡萄牙 、 俄羅斯 、 韓國 、 西班牙 、 台灣 、 烏茲別克斯坦 等等。 [1] 實用新型和 專利 非常相像,但是通常具有比較短的期限(一般為6年或10年),並且沒有嚴格的 可專利性 (英語:patentability) 要求。 德國 和 奧地利 的實用新型被稱為「實用工具」(Gebrauchsmuster)。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頒布的旨在保護和鼓勵 專利權 的一部 法律 。 該法律最初頒布於1984年3月12日,並於1985年4月1日開始施行。 其後於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2020年10月17日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 歷史 [ 編輯] 1950年8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頒布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明確對專利權加以保護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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