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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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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 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2.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3.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規定「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至「體格檢查」費用,法無明定,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4. 20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5.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第 2 條.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 2-1 條.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6.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針對在職人員實施的定期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不得向勞工收取費用。

  7. 前項急救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不得有失聰、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 均在零點六以下、失能及健康不良等,足以妨礙急救情形: 一、醫護人員。 二、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 。

  8.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英.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

  9. 20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10.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相關檢查項目及年限,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此係課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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