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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一、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二、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2. 歷次修法總說明.pdf. 1060908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1100122立法理由.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62年06月21日教育部(62)台參字第 15729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6512月21日教育部(65)台參字第 35960 號令 ...

  3.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條 第 4 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 學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逕依各校規定辦理外,如繼續在臺就 學者,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條 第 5 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大專校院)、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其名額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當學年 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 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4.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文( 五) 字第一0三0一八0四二一B號令修正. 發布第一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八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 學。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5. 2023年9月18日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22503701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大學法 第二十五條(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 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 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6.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二年六月 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為利大學校院積極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提供學校招收外國學生名額之彈性並因應學校招生實際需求

  7. 法規名稱: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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