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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八、執行業務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 ...

  2. 第 29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3.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併同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課徵 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 所得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納稅額中扣抵。 前項扣抵之數據,不得超過因加計 ...

  4.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0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技術合作,向經濟部有關機關(本司)申請許可備查;又依「對香港澳門投資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投資如下:(1

  5.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併同臺灣地區來 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所 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納稅額中扣抵。 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

  6. 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就其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 所得稅。 第 30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技術合作

  7. 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