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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註三:請參閱楊子慧,〈大法官釋憲實務中的法官聲請釋憲之程序〉,《憲法訴 訟》,民國 97 年,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頁 237-245。 註四:請參閱許育典,《教育法》,民國 96 年,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 公司,頁 13-20。

  2. 解釋字號 字第371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4年01月20日 解釋爭點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解釋文 1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

  3. 字第 40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8 卷 5 期 11-18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095 號 5-15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01-10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八)(98年10月版)第 297-310 頁. 相關法條:.

  4.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

  5. 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6 卷 9 期 47-121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三十二)(104年9月版)第 598-712 頁 法令月刊 第 65 卷 8 期 102-103 頁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 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 由民主憲政秩序。

  6. 所有條文.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 ...

  7. 字第 40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8 卷 5 期 11-18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095 號 5-15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01-10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八)(98年10月版)第 297-310 頁.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