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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十類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倍減除。. 第 5 條 ...

  2. 雇主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 (統稱雇主)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 ...

  3. 2023年11月6日 · 遇到家人確診或身體不適,依照最新規定,能請防疫照顧、家庭照顧兩種別,但很多人會分不清它們的差異,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的常見問答提到:

  4. 2023年11月20日 · 員工未確診因防疫需要請假與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符合條件者都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 ...

  5. 2023年9月18日 · 財政部說明,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期間,不符合請防疫隔離資格,而係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按員工請假假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或不支,與防疫隔離一律「不支」性質不同。

  6.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總說明.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其中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就其給付員工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為利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適用上開規定,爰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 ( 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之定義。

  7. 勞動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勞工請「防疫隔離」及「防疫照顧」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 109 年1月15日生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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