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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7 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應具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其符合下列情形者,並得調整其檔案原件之保存年限:. 一、保存年限為二十年以下。. 二、清理處置列屬依規定程序銷毀。. 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保存 ...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 ...

  3. 16.4.1.3 檔案銷毀目錄經權責長官核准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制定檔 案銷毀計畫(格式,如表16-3),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1.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 2.擬銷毀檔案符合基準情形:記載檔案符合機關共通性檔 案保存年限基準類別或基準項目編號。檔案銷毀目錄已

  4. 所有銷毀檔案的申請,均須根據相應的檔案存廢期限表所列明的規定處理。檔案是否沒有歷史價值或具潛在歷史價值,已在數年前編訂存廢期限表時有所決定。沒有歷史價值的屆滿保存期檔案,在銷毀前必須先取得檔案處處長的批准。

  5. 第 1 條. 本細則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管理程序,指依文書處理或機關業務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核定、發文或辦結之程序。.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 ...

  6. 編製檔案銷毀目錄 得以案卷或案件為單元編製 可運用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產出或人工書寫或以 文書軟體製作 案卷單元之檔案銷毀目錄,其目錄所列案名及 案情摘要等應具體呈現檔案內容 檔案銷毀目錄應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每冊 以不逾3公分為原則。

  7. 上級機關審核所屬之檔案銷毀目錄時,應依下列事項查檢 檔案銷毀應行程序,若有未符規定者,請輔導所屬確依相關規 定辦理: 1. 是否包含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通知單及 紀錄單? 擬銷毀檔案目錄如包含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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