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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界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並計算座標後點交地政機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前,據以逕行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 ...

  2.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地籍總歸戶內容、作業程序、查詢、資料提供範圍與對象及收費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3. 地政機關依前項規定在已規定地價地區,辦理測量及分割登記後,應將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及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類別,並通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據以註記稅籍。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建築改良物價值或價額,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按查估當時該改良物現存價值估計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第 6 條 (刪除) 解釋函 1 筆. 第 7 條 (刪除) 解釋函 1 筆 實質法規 1 筆.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4.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院臺內字第 九一 一 二二八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二條本條例第二條所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所屬單位,在實施本條例時,其主辦業務劃分如左:一、關於規定地價、照價收買、土地現值表之編製公告、區段徵收 ...

  5.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 ...

  6. 立法總說明.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六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 施行後,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應重劃後取得抵費地種類多元,為利主管機關得視個別抵費地條件及重劃. 區情形,靈活運用抵費地,爰修正本細則第八十四條,放寬抵費地處分限. 制,除公開標售外,得逕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以多元化開. 發利用,擴大重劃效益。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植根法律網.

  7.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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