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施行法稱修正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 稱舊法者,謂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關於民事訴訟之法律。. 第 2 條. 除本施行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 ...

  2.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

  3.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4. 起民事訴訟後,法院處理程序如下: 除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舉須於起訴前強制調解事件外,原告可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並預納裁判費。 法院受理後,原被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於言詞辯論期日進行言詞辯論。法官在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判決書送達兩造後,如有不服之一方可上訴第二 ...

  5. 第 551 條.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 ...

  6. 第 406-1 條. 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 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 但兩造當事人 ...

  7.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明 」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 斷之。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