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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進用之人員。 (四) 適用其他訂有考核晉薪相關規定之人員。 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指依據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僱 用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 三、受考人工作至年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年終考核,工作至年終不滿一年

  2. 2018年10月5日 · 更新日期:2021-11-03 有關今 (5) 日報載「公務機關聘納勞基法? 勞動部打槍『非一般勞工』」,勞動部澄清如下: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主管機關,分別為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機構依上開規定進用之僱人員,為各機關執行職務,直接 ...

  3. 考績獎金事項. 12月2日以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如遇次年1月1日公務人員待遇調增,其退休當年考績獎金應以調薪後之數額發給. 奉准於12月間(除12月1日外)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當年考績晉年功俸(或本俸)一級無從執行者,得比照改發1個月獎金. 12月2日以後 ...

  4. 十一、臨時人員之待遇、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規定如下: (一)臨時人員之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臨時人員之工資於年度編列預算時各機關依規定編列。 (三)臨時人員之待遇,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各項費用編列標準 辦理。

  5.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 ...

  6. 約僱人員自二百四十薪點起薪,技工及駕駛自二百三十薪點起薪,工友及清潔 工自二百零五薪點起薪。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本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時敘薪為二百三十薪點者,改以二百四十薪點敘薪。 第二十六條

  7. 四、參考一百零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訂. 定。. 三、發給基準如下:. (一)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 法委員比照支給)。. 2.比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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