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1年3月24日 · 房屋漏水糾紛的6個判決結果.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 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須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須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 如果是自住,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房屋漏水糾紛的正確法律步驟.

  2. 2022年5月31日 ·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某大樓林姓住戶廚房等處天花板滲水,導致廚具、天花板等毀損,要求樓上梁姓住戶賠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梁有過失,但判決賠償金額比一審多35元並定讞,頗為罕見。 法界人士指出,判決賠償金額,雖然比原審只多出35元,卻是合議庭法官謹慎核算的結果,彰顯司法的公平、公正精神。 林姓原告指出,2018年4月間起,陸續發現4樓房屋出現滲漏水,經查是5樓房屋樓板、陽台、浴室及結構接縫多處龜裂所致,並因漏水情況日益嚴重,牆壁多處斑駁,水泥掉落,滋生黴菌,多處木製裝潢發爛,要求梁姓被告賠償裝修、鋁門窗、廚具等費用,合計39萬3575元。 梁姓住戶則說,林先前已請求賠償獲勝,她已賠償完畢,依法不能再求償。

  3. 「若鄰居不願出席調解委員會,只能透過法院來解決問題;你可向法院提起修復漏水之訴訟,並請求法院調查房屋漏水的原因,實務上常見的方式就是委請鑑定機關到現場鑑定(一)漏水原因。

  4. 律師代黃小姐向法院主張,陳太太應該容忍黃小姐偕同修繕人員進入2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工程;並應給付修繕費用、精神慰撫金等費用。 由於本件涉及1樓房屋損害是否為2樓漏水所造成,我方聲請法院傳喚當初修繕房屋的防水公司員工作為證人,證明當初勘查時 ...

  5. 買房是人生中的大事,但如果不幸買到漏水屋或其他買賣房屋糾紛,該怎麼辦呢? 別擔心,專精於不動產法律的林明忠不動產專業律師可以幫助您處理各種漏水屋買賣糾紛、樓上樓下漏水不處理等問題。

  6. 2019年7月3日 · 房屋漏水是現今社會常常遇到的問題,也一直都是不動產糾紛的前幾名,若處理不好可能會導致花了錢卻無法解決事情,或是與鄰居的關係產生惡化,那我們應該要怎麼處理呢? 首先要確認 漏水的原因 ,以及 是誰的責任 ,這是最重要的兩點,找到漏水的原因才知道要如何處理,因為有可能房屋漏水是由鄰居房屋滲水導致漏水,也有可能是公寓大廈的私有管線或是公共管線破裂等等,透過找尋漏水原因進而找出究竟是誰該負責修繕及賠償,通常漏水原因發生地的所有權人,即是要負責的人。 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 假設是共同壁或是牆內的公共管線,應該要由誰負責呢? 原則上是有使用到共同壁的雙方或是公共管線損壞部分的所有權人要負責,但如果發現損害是由特定人所造成,則應該歸咎於他。 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7. 2023年6月7日 · 若您遇到漏水糾紛可以向法院提告,法院受理後會強制調解,調解不成立則會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會要求原告釐清樓上漏水誰負責,原告可向法院聲請漏水鑑定,請專業建築師或土木技師鑑定漏水責任歸屬,最後由法院根據鑑定結果判決責任歸屬以及賠償金額。

  8. 發生漏水事件的首要步驟,就是找出漏水的地點,看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而該處究竟是屬誰應負責的區域? 讓漏水的相關受害人,有對象可以請求其履行修繕、管理、維護的義務,或是得以就損害的部分依法請求賠償。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主要是將公寓大廈分成「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有部分」,後面兩者「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有部分」的範圍與使用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必須要寫在規約裡面才會有效力。 以下我們就常見的狀況下,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條的規定,討論公寓大廈各區域的所有人為何? 誰應負起相關的修繕義務? 做一個簡要的整理,然而,以下僅可做為參考之用,畢竟每個公寓大廈的使用情況都會有所不同,因此,詳細還是要依照您個案的規約再討論比較好喔!

  9. 法院判決. 勝訴,被告負有容忍義務,並應賠償原告修繕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為,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房屋進行漏水修復工程至不滲漏水狀態,並應賠償修繕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漏水. 損害賠償. 民事債權債務-銀行以假債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原告之訴駁回. 歡迎來電諮詢: 04-2375-6755. .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房屋進行漏水修復工程至不滲漏水狀態,並應賠償修繕費用及精神慰撫金,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184及195條。 本件被告私自於屋頂搭蓋違章建築,遭列管為違建後停止施工,未回復屋頂原狀亦未妥善維護施作防水措施.

  10. 法院審理期間,林小姐拒絕法官進入勘查,也不配合讓鑑定單位進入鑑定,鑑定單位突破萬難終於進入林小姐家中完成漏水鑑定,確實漏水是由林小姐房屋管線所致,法院認為林小姐未善盡保管房屋之責任,判決林小姐應依鑑定單位之鑑定報告將房屋漏水修繕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