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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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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編章節-全國法規資料庫.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 6. 第 三 章 工資 § 10.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17.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 25. 第 六 章 退休 § 27.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 30. 第 八 章 技術生 § 35.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 37. 第 十 章 監督及檢查 § 41. 第 十一 章 附則 § 50.

  4. 新制施行後勞動部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聽取並蒐集各界意見對於各界關心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特別休假實施方式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給付日期等問題已於今日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詳予規範使事業單位能有所依循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一次委屈,一次折磨,業障消了,福慧慢慢在增長】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3.03.27【發布機關】 勞動部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1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86)台勞動一字第024354號令修正發布第5、6、8、20、23、37條條文;增訂第4-1、20-1、50-1、50-2條條文;並刪除第28條條文. 3‧.

  6.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 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第 21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 提出。 第 22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 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7. 第 7 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 ...

  8.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其他公告 發文日期:

  9.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7,47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 40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 常見問答 項下查詢。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10.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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