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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 ...

  2. 防火管理制度 Q & A Q :實施「防火管理」制度場所為何? A :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 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另依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

  3.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以上者 ...

  4.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 任。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 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 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5. 管理(如:負責人、董事長)應遴用防火管理人(如:經理、店長、管理人員等),負責推動執行場所的防火管理業務。 擔任防火管理人」,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6. 形,並適時回報防火 管理人。 三、火源責任者擔任防火 管理人 如無防火負 責人時 或防火負責 人指定範圍內之用火 用電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該範圍內平時之 消防安全設備及之防 火避難設施之簡易日 常維護管理,並回報 其執行情形。 肆、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7.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強化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並明定管理防火管理人應防火管理義務。 三、第一項明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遴用取得消防主管機關 訓練合格之防火管理人,製定該建築物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計畫辦理各項防火安 全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