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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 ...

  2.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服務成績之審查時,應徵詢法官遴選委員會意見;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 司法院為審查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或相關書類,應組成審查委員會,其任期、審查標準等由司法院另定之。

  3.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指法院依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之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以下 ...

  4.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於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本法第七條辦理之法官遴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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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二、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指建置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商業事件電子書狀傳送系統。五、商業事件文書:指商業事件之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提出之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

  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 112210292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 條條文. 第 3 條. 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之任期,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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