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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人民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 間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 病。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奔喪之兄弟姊妹,年逾六十 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一人同行。

  2.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二、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之父母,或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3. 2021年3月25日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 對照表 ( 請參見PDF ) Top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7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4.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因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者,得在臺 灣地區逕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以被探對象優先 代理之。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經許可進入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送交申請

  5.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歷史條文) (點選開啟法規查詢) 生效日期:98-06-08. 民國82年2月8日內政部 (82)臺內警字第82734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 民國83年6月15日內政部 (83)臺內警字第8375845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3條、第18條、第20條條文. 民國84年5月19日 ...

  6. 提供大陸委員會官方發佈的新聞、重要活動、大陸政策、兩岸統計、臺港澳關係、本會官方YouTube及Picasa影音頻道等相關資訊。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歷史條文)

  7. 2023年1月1日 · 四、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者,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保證人如係邀請單位,應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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