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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員工在五十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 管理立即改善。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2. 2012年5月30日 · 主 旨:防火管理人之擔任層級疑義 1 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 層次幹部」規定,為使防火管理人於職務上具有足以推行防火管理業務必 要之權限,防火管理人宜由一級主管以上幹部或管理擔任。

  3.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4.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

  5. 防火管理業務適正執行命令に従 わなかった場合 第41条 1年以下の懲役 100万円以下の罰金 第45条第3号 両罰:本条の罰金 第8条の2第5項 統括防火管理者選任命令に従わ なかった場合 直接の罰則規定なし 第5条の2第1項による使 用の禁止、停止又は制限の命 ※

  6. 2007年1月3日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妨焰 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 管理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 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7.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 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 ...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