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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2.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3. 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修法目的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及健全體制、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 災害防救法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事項、成立「中央災害應變前進協調所」、「救災資源料庫」、「優先使用通訊傳播」。

  4. 編章節.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 ...

  5. www.6laws.net › 6law › law災害防救法

    ﹝1﹞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第2條.

  6. 為強化全民防救災意識及應變能力,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總計修 (增)訂57條,全部條文由52條增加至66條。. 這次修法主要為健全防救災體系,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 ...

  7. 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 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

  8. 1.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2.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9. 內政部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爰修正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本細則之訂定依據 (修正條文第1條);二、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修正條文 ...

  10. 民國112年災害防救白皮書,係依災害防救法第17條規定送交立法院。 全書分成四章節及附錄,綜整分析國內外災例、災害防救預算配置情形、新興挑戰議題、推動之政策重點與成果及災害相關統計分析等,說明政府災害防救施政重點與成果, 請點此連結下載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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