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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 ...

  2.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

  3. 第 1 條.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 ...

  4.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貨棧,係指經海關核准登記專供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場所。. 第 3 條. 貨棧得由海關依職權核定,或由業者申請經海關核准後 ...

  5.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 ...

  6.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

  7.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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