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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會輻字第09100250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5條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 計畫,應參酌下 列事項規劃 ...

  2.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意外曝露,指於不可預料情況下接受超過劑量限度之曝露;所稱劑量,指有效劑量。. 游離輻射防護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第 16 條.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 ...

  3. 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與其設施、輻射工作場所、已許可之輻射作業及已核發之人員執照、證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辦理補正或換發。

  4. 第 1 條. 為防制游離輻射之危害,維護人民健康及安全,特依輻射作業必須合理抑低其輻射劑量之精神制定本法;本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游離輻射: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 ...

  5.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

  6.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所外圍情況 ...

  7.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第五十六 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 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 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人員防護。 三、醫務監護。 四、地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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