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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6 .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6 .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 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 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 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 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

  4. 第 六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 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6. 近年因應新興能源及智慧科技產品等新型火災,導致火災原因調查日趨複雜,需將證物委託專業機關進行補充調查或召開火災鑑定會等工作,故彈性調整得於辦理上開火災調查行為後15日內完成。 (修正條文14) 八、配合原條文部分內容提升至法律位階,予以刪除。 (一)刪除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具文件與中央主管機關修訂認證作業程序、防焰標示核發、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及指定文件之規定。 (二)刪除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三)刪除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之規定。 (四)刪除安全技術人員應經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之規定。 (五)刪除用戶安全檢查資料應包括事項之規定。 (六)刪除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之規定。

  7. 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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