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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二計算公式.PDF. 附件二計算公式.DOC. 附件三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三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五.PDF. 附件五.DOC. 附件六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六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七.PDF. 附件七.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2. 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三、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左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院臺內字第 九一 一 二二八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二條本條例第二條所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所屬單位,在實施本條例時,其主辦業務劃分如左:一、關於規定地價、照價收買、土地現值表之編製公告、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限期使用、最高面積限制、土地使用類別之認定及業務聯繫處理,在直轄市政府為地政處;在縣(市)政府為地政局。 二、關於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在直轄市政府為財政局及所屬稅捐稽徵處;在縣(市)政府為縣(市)稅捐稽徵處。 三、關於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在直轄市政府為財政局。

  4.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40025730 號令修正發布第82、84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110024095 號令修正發布第84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所屬單位,在實施本條例時,其主辦業務劃分如左: 一、關於規定地價、照價收買、土地現值表之編製公告、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限期使用、最高面積限制、土地使用類別之認定及業務聯繫處理,在直轄市政府為地政處;在縣(市)政府為地政科。

  5.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6.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六年四月一日訂定發布. 施行後,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應重劃後取得抵費地種類多元,為利主管機關得視個別抵費地條件及重劃. 區情形,靈活運用抵費地,爰修正本細則第八十四條,放寬抵費地處分限. 制,除公開標售外,得逕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以多元化開. 發利用,擴大重劃效益。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植根法律網.

  7.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5-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法條.

  8.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43-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告照價收買之土地,應於公告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具得予照價收買土地之地籍圖,逐筆勘查土地之使用情形及土地編定使用概況,並徵詢地上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是否願意承購之意見。 二、依據勘查結果,簽註擬照價收買或不擬照價收買之意見,如擬照價收買應連同財務計畫,簽報直轄市或縣(市)長決定。

  9.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扣除之土地增值稅,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實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準。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按核准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 第 10 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補償地價者,主管機關應按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現金及債券數額比例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代為扣交。 46 照價收買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他項權利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於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內代為扣交他項權利人,並塗銷之。

  10. 112-06-30. 【修正條文新聞發布-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7/1上路 林右昌房市已溫和修正 未來持續健全市場 打擊炒作. 自今 (112)年2月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以來除禁止不動產炒作規定已施行外7月1日上路修法內容有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讓檢舉獎金制度及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等4大重點同時也完成9項配套子法。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 (30)日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回應社會期待,打擊短進短出把房價墊高的投機客,而非投資客,逐步讓整體房市溫和修正,恢復正常健康狀態。 內政部說明,首先,在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部分,將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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