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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釋字第328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2年11月26日. 解釋爭點.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1.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

  2. 此條目介紹的是建立於1912年,現有效管轄領土為臺澎金馬的東亞國家。關於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前的歷史,請見「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關於「中華民國」一詞的其他用法,請見「中華民國 (消歧義)」。 「ROC」重新導向至此。

  3.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 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領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中華民國認可公投後外蒙古之分離獨立。經過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的 ...

  4. 之規定。」將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 分為「自由地區」(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 條制訂的《兩岸關係人民條例》,其實際名稱 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中華民國領土分為臺灣地區和大 ...

  5.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領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中華民國認可公投後外蒙古之分離獨立。經過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的 ...

  6. 中華民國的疆域按照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46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明文列舉其範圍。 1993年,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應部分立法委員的申請解釋了此"固有疆域"所涵指之範圍。

  7. 中華民國領土 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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