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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訂並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523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2、13、15、23 條條文;增訂第 12-1、15-1~15-5、20-1 條條文;除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 ...

  2. 第 8 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分別檢具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或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對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第 9 條 ...

  3.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發電業為發電所需設置火力、水力、風力、地熱、生質能、太陽光電、燃料電池等發電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規定。. 第 3 條. 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壓力容器與壓力管件 ...

  4. 第 29 條. 海關因人民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其需影印資料者,應徵收影印費不論紙張大小,每張新臺幣二元。. 第 30 條. 海關為應外界需求,在不妨礙公務下,調撥人力及電腦機時,提供報表、光碟、報關等資訊服務,應徵收資訊特別服務費。. 資訊特別服務 ...

  5.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應依本辦法辦理。.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 ...

  6. 第 100 條.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其構造應依本節規定。. 第 101 條. 機械通風應依實際情況,採用左列系統:. 一、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 二、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 三、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 第 102 條. 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 ...

  7. 一、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二)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過廊二側設有寬度在過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一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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