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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惟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 (§15)、姓名表示權 (§16)及禁止 ...

  2. 契約雙方既已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則對方之公開發表、任何變更著作人姓名或變更著作內容之行為,著作人均不得對其主張侵害著作人格權。. 不過,「著作人格權不行使」,是對特定人不行使,不是對所有人拋棄其著作人格權,故. 1.甲為某著作之創作 ...

  3. 伯恩公約第二條第 (1)項規定,伯恩公約保護之著作類別,包括文學、科學及藝術範圍內之作品,不問其表現方式或形式為何。. 同時,伯恩公約並列舉一長串著作類別,而此祇是例示,並非限制在此範圍,從而,縱不在此範圍內,祇要具創作性,亦得屬於本公約 ...

  4.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公開展示權) 最後更新日期 96.06.05.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公開展示權」是未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著作人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其他著作類別或已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著作人,都 ...

  5. 從整著作權法的內容看,其實僅在規範兩件事,一是如何保護著作人權利,二是公眾有何「合理使用(fair use)」的特權。著作權法先賦予著作人著作權,但為公益之考量,又以「合理使用」規定限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

  6. 以何時為著作完成受保護之時點?. 1.1.1.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待作任何申請與註冊。. 1.1.2.數位典藏資料庫中的個別內容有著作 (創作成果,如圖形、照片、文章、畫作、詞曲),也有非著作 (單純資料,如降雨量、地形測量 ...

  7. 第五十二條 (引用) 最後更新日期 105.11.02.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本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引用」。. 此「引用」之方式不限於重製,可以包括任何合目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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