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 ...

  2. 一、公司法修正後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資金補正程序 關於公司法修正前第九 第四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法院 ...

  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第 2 .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 ...

  4. 公司法第15條規定: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 ...

  5. 2018年7月6日 ·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今天完成三讀,這是近十七年最大幅度修法,目的在強化公司治理外,也鬆綁新創公司募資及經營彈性,並配合今年底的亞太防 ...

  6. 公司法第189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是以,具體個案公司股東經法院假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其股東會決議方法是否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 ...

  7. 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