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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規定確認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為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 一、申購人以銀行或自動提款機( ATM)轉帳、匯款、扣款、虛擬帳號指 定匯款等方式申購基金時,應確認匯(扣)款人姓名或核對入帳之虛 擬帳號為約定識別
創新板轉列一般板時之承銷方式改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 ,爰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排除同時採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 方式辦理時,承銷公告應載明事項之適用規定。
一、開設專戶: (一)證券經紀商為協助客戶參加有價證券競價拍賣作業,應於. 其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該往來銀行以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可辦理有價證券交易款項收付之金. 融機構為限。 (二)經紀商依前項規定及「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 程序」開設之「客戶證券承銷專戶」,除作為受託申購有. 價證券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價款、投標處理費. 、得標手續費、投標保證金、得標價款之收付或撥轉外, 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三)經紀商如委託二家以上金融機構辦理收付客戶款項,限以. 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開設對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代收付專戶, 辦理投標有價證券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投標保證金及得. 標價款之撥轉;其餘金融機構之帳戶僅得作為過渡性質,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經售及買回中央公債,訂定本要點。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中央公債之經售,採標售、配售或代售方式; 中央公債之買回,採競價方式;標售及買回作業以電子連線方式辦理 ,其作業程序另訂之。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作業程序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承銷案件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 方式辦理者,如採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其作業時程 準用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惟如申購數量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 倍數者,無需調增公開申購配售數量,免依
(1)申購手續費分成:自申購、轉換或買回手續費取得之分成比率。 (2)經理費分成: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理費收. 入、經銷費(Distribution Fee、 12b-1 Fee等)的分成比率。 (3)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為提升銷售機. 構人員銷售能力及瞭解商品性質,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之產品說明. 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4)其他報酬,包含項目如下,非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不得支付: 1.與銷售機構共同合作對投資人進行基金推廣所生文宣廣告、投資月. 刊或專刊、產品說明會活動之相關費用。 2.有關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由銷售機構以對帳單或其他文件. 通知投資人所生之印製(含信封)及寄送費用。 第四條(揭露格式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