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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細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 ...

  2.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3.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4. 為順利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以下簡稱食藥署) 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 103 年 8 月 13 日發布施行,並配合本法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5. 為順利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以下簡稱食藥署)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施行,並配合本法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配合102年6月19日本法全文修正,食 ...

  6.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另開視窗) 2015-07-27 共 6 筆資料, 第 1 / 1 頁

  7.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本(13)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施行更加明確。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修正全文28條,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3年12月10日、104年2月4日及12

  8. 為順利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全面檢討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年8月13日發布施行,並配合本法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9. 第一條. 本細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指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編號。 第四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天然毒素或化學物品,而其成分或含量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第五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染有病原性生物者,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受病因性生物或其產生之毒素污染,致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第六條.

  10.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已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發布修正全文二 十八條,茲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十日、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及十二月十六日再次修正部分條文,爰修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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