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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3.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查詢. 範圍. (條號範圍: 自第 1 條至 449 條) 說明. 半型之逗點 "," 以區隔條號。 半型之減號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半型之句點"."表示有"之"的條號。 範例1:查詢第1條 第5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輸入方式:1,5,20-22. 範例2:查詢第356-1或第356條之1. 輸入方式:356.1.

  4.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沿革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條文內容: (公司負責人) 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函釋內容 裁判內容.

  5.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法規內容.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國民政府制定. 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2.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2 日國民政府修正. 公布全文 361 條. 3.中華民國 55 年 7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全文 449 條. 4.中華民國 57 年 3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08、2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58 年 9 月 11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13、14、239、2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59 年 9 月 4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第 5、9、29、41、45、56、66、84、 98、101、103、108、111、119、135、136.

  7.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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