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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訂定未來二年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二千七百萬瓩

  2.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3. 2023年5月29日 · 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再生能源潛能之場域釋出,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以強化2050淨零排放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研擬過程中,將邀請利害關係人

  4. 增訂並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條文.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瀏覽人次總計:1,191,012,350人. 本月瀏覽人次:12,574,789人. 目前使用人次:2,840人. 電子報訂閱:209,592人.

  5.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中 華 民 國 108年 5 月 1 日 華總一經字第10800043621號. 第 一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

  6.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前項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23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8. 全文23條. 立法宗旨. 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增進國家永續發展. 定義. 再生能源: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再生能源獎勵總量. 發電總裝置容量650 萬瓩至1000萬瓩. 熱利用推廣目標及期程另定之. 認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本條例有關併聯、躉購之規定. 電業併聯、躉購義務.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所產生之電能,應由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予以併聯、躉購. 併聯點為現有電網最接近再生能源發電集結地點,且成本負擔經濟合理. 既有線路外,加強電力網之成本,由電業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分攤.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9. 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10. 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力發電技術發展、能源發展政策、海域規劃及管理等情,以跨部會聯合審查機制之式。 方式逐步辦理。 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七、小水力發電:指利用圳路或既有水(二)第七款修正如下: 參酌現行推動經驗及實二萬瓩之發電方式。 八、氫能: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分解水產生之氫氣,或利用細菌、藻類等生物之分解或發酵作用所產生之氫氣,或其他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所產之氫氣,供做為能源用途者。 九、燃料電池:指藉由氫氣及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而將化學能. 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之水力發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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