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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項「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檢查項目. 消防申告作業流程說明. 三大重點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一.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 (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 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間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法令修改要點為建築物管理權由政府機關建管單位回歸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責其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的安全。
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前項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以下簡稱申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 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前,應確認必要設備與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校準。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使其能於火災發生時發揮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 Q:什麼時候要做檢修申報? 答:甲類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半年1次,甲類以外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年1次,場所危險程度不同,檢修申報的時程也不同。 分散檢修申報的時程可避免太過集中而造成檢修人員或消防機關人力無法負荷,有關各類場所檢修申報期限詳如附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Q:沒做檢修申報會有什麼處罰? 答:如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得依消防法第38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本文增訂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爰增訂其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 (修正條文第5條) 二、 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8條) 三、 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分散申報時程一覽表. 相關檔案.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 pdf (88.82 KB) 點閱數:4180. 資料更新:113-05-15 09:09. 資料檢視:113-05-15 09:09.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回上一頁.
專技公告: 1.內政部112年3月1日修正發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簡稱申報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缺失者應依. 申報辦法第9條立即改善,改善完成後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 2.除申報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情形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申報檢修結果。 3.本署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查詢網頁,預計於113年1月1日起,僅提供查詢「實際執業」之專技人員,請尚未申請執業. 公告者,儘速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送本署備查及公告;執業通訊. 資料異動者,亦同。 因E政府登入版面變更,請專技人員及其助理登入時. 選擇 [ 各類憑證登入 ],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 系統報修問與答專線: (02)8195-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