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2. 2021年10月22日 · 監獄行刑是為了促使受刑人改過向善能順利再社會化並且復歸社會 [1] 。 入監後監所會依照受刑人個別需求規劃一套適合他的矯正規劃 [2] ,而執行地點為大家耳熟能詳的監所,會以剝奪受刑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執行矯正規劃。 監獄行刑攸關重要的基本人權,為了避免執行錯誤侵害他人權益,在入監之前即有應確認的文件與程序,好比學生入學前應備妥報到證明、個人身分文件前往學校報到,在學校確認身分無誤後便發予學籍。 (一)應備文件有哪些? 在結束刑事審判程序、收到判決之後,如果未在合法期間內上訴或已經無法再上訴,判決就會確定。 案件會移到檢察署執行科由執行檢察官決定發監時間,之後被告就會收到刑事執行處的傳票,準備入監執行成為受刑人。

  3. 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落實獄政革新保障矯正人權. 矯正制度的良觚,是教化能否成功的關鍵,自民國35年「監獄行刑法」制定以來,就扮演著這關鍵的角色。. 隨著時代變遷及人權意識高漲,封閉的監所逐漸兌去神秘的面紗,外界對於獄政革新 ...

  4. 監獄行刑,乃國家對於犯罪 人執行刑罰之主要方式之 一。刑罰之目的,雖有絕對 理論及相對理論之不同學 說,但以現今綜合理論觀 之,監獄行刑除了公正應報 及一般預防目的外,主要在 於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 其復歸社會生活,爰參酌公

  5. 一、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撤銷訴訟。 二、認為前款處分違法,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

  6. 第 1 條.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7. 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 目的。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 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 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