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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貿易統計重要參考指標 (民國112年12月) 說明. ※主要內容. 一、重要貿易夥伴經貿統計指標. 1. 經濟成長率、平均每人GDP. 2. 各國進出口成長率. 3. 我國和主要競爭對手國在美國進口市場占有率.

  2. 1. 限制輸出入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入貨品彙總表. 113/04/15. 2. 輸出行政規定彙編 、 輸出行政規定彙編ODT. 112/12/19. 3. 輸入行政規定彙編 、 輸入行政規定彙編ODT. 112/10/13.

  3. 2024年4月16日 · Q1:什麼是「出進口廠商」?. A:公司或商號為經營輸出入業務,可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但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Q2:如何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 A:請先至貿易署 「出進口廠商 ...

  4. 2013年7月9日 ·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及本局本 (102)年6月3日召開「研商訂定複合輸入規定之共通免證專用代碼相關事宜第2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CCC1302.19.30.00-6「除蟲菊或含魚藤酮植物根之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等14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801」內容,修正為:「 (一)進口農藥,應依405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三)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辦理。 (四)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應依553規定辦理。 (五)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農藥、動物用藥品、環境衛生用藥品及毒性化學物質」字樣,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

  5. 該等資料乃指出包含在列管科內之物種,一般來說,科內物種不會全數列管。 以下之縮寫表示種以下之植物分類元: “ssp.”指亞種;和. “var(s).”指品種. 由於包含在附錄一中的植物,在「種」(taxa)與較高階之分類元中,沒有任何一物種之雜交種應依公約第三條規定辦理,意即由這些「種」或較高分類元中之一或多種所產生的人工雜交物種,如有人工繁殖證明,即可買賣;而其種籽(seeds) 與花粉(pollen)( 包括花粉塊 (including pollinia) ,切花(cut flowers) , 體外獲得的、置於固體或液體培養基中,以無菌容器運輸之籽苗 (seedling) 或組織培養 (tissue cultures),不在公約限制範圍之內。

  6. 貨品之最終用途 End-use of Goods 進口人及最終使用人切結: 1. 貨品將用於上述記載之最終用途,絕不用於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所禁止之用途。 2. 貨品將依上述內容輸入中華民國境內,絕不轉運至其他國家。 3. 上述內容均已據實填報並願遵守”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之規定,如有不實或不法情 事願依貿易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接受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處罰。 The importer and the end-user undertake: 1. To use the goods for the purposes above mentioned and not prohibited under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2.

  7. 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構)成立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一、鑑定存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 第二章 輸入管理. 第五條. 進口人申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辦:一、國際進口證明書申請書全份。 二、用途說明書。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國際進口證明書及其申請書及用途說明書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國際進口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進口人應通知外國出口人,於有效期限內向出口國政府申請輸出許可,逾期失效。 第六條. 進口人申請簽署核發保證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辦:一、保證文件乙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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