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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問題:請問 1.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中,對於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第八項的工廠、或機關(構),是要同時滿足 總樓地板面積500 以上 和 收容人數30人以上 (含員工) ,才需要遴派防火管理人嗎?

  2. 2017年2月17日 · 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 (含當日)後仍有效者 (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適用新規定,3年複訓1次。 防火管理人訓練證書倘在104年6月30日 (含當日)前屆期者,則一概適用舊法2年複訓之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1355. 回上頁. 內政部104年6月29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將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調整為3年,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 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 (含當日)後仍有效者 (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適用新規定,3年複訓1次。

  3. 當屬高樓建物時,在系統備註說明,附註何種防火管理申請如下: :一般防火管理申請 指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作消防防 護計畫書等,進行防火管理業務申請。 共同防火管理申請:

  4. 一、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以 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訓練機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取得認可後,始得辦理 防火管理人之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

  5.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防火管理人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6.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主要內容: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7. 防火管理人 依消防法第 13 條與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的公眾場所,須設防火管理人, 並依消防法第 14 條 須定期複訓 ,所以防火管理人須每三年複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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