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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 ...

  2. 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之。

  3. 2012年4月2日 · 你一定要知道的60則個資法常識.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過去有很大的不同,新法進一步擴大了個人資料的保護範圍,並且讓所有產業一體適用;新法甚至首度增加團體訴訟,而且違法的罰則也加重了,企業老闆要負更大的責任。. 接下來,我們以60個Q&A,快速帶 ...

  4.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法條.

  5.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業務自113年1月1日起,移轉至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民眾若欲洽詢個資法問題,請改撥籌備處之個資法諮詢專線02-3356-8015或透過電子信箱pdpc_petit...112-12-28

  6. 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 法規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規文號: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條之1條文;除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發布日期:112年05月31日.

  7. 此次修法將促使非公務機關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之責任,並有助於行政院打擊詐欺相關政策推動。. 🔺國發會表示,由於個人資料外洩容易遭到不法集團利用,並精準對個人資料當事人進行詐騙行為,為維護民眾權益,本次修法將非 ...

  8.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法規文字 1.個人資料介紹 1.1何謂個資.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1.2個資種類. 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

  9. 法務部關心您. 五.違反個資法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 一)民事賠償:賠償金額為500元以上2萬以下,但同一原因事實之賠償最高總額合計調整至2億元(二)團體訴訟:人符合個資法規定者,得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遭侵害之當事人進行損害賠償訴訟(三)刑事責任:罰金可達100萬元,且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意圖營利」列為加重處罰條款. 第41-46條)。 (四)行政責任:罰鍰金額增至新台幣2萬至50萬,且採取非公務機關與負責人併罰制(個資法第25、47-50條) 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須知. 行政院指定「個人資料保護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自1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個資保護你我他,人權意識向前走!

  10. 2012年4月2日 · 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101項各行各業適用的特定目的,企業對個資的蒐集、處理和利用都不得逾越相關規定;新版個資法目前雖仍待主管機關制定特定目的,但在主管機關完成制定程序前,90%個資蒐集的特定目的,應該都是為當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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