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020年4月17日 · 民法第195條 [3] 第1項規定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別人的身體受傷、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子受損的修理費用,可以一併請求侵害身體 ...
民法 EN.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 第 195 條 現行條文: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5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第一項係為配合第十八條而設,原條文採列舉主義,惟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 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擴張其範圍,及. 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