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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 ...

  2. 法規名稱:國家安全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安定,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 大陸地區、 香港、 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 機構 ...

  3. 本細則依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第 2-1 條. 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第 3 條. (刪除). 第 3-1 條. 本 ...

  4. 國家安全法. 中 華 民 國 111年 6 月 8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21號. 第 一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

  5. 法規名稱:國家安全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 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 ...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5年7月1日頒布的法律,該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事實上取代了1993年通過的舊版國家安全法,新法內容共有7章84條 [1]。

  8.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7 日 修正前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29 日公布 2.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667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中華民國 81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 ...

  9. 中華民國108年(2019年)7月3日. 公布於 民國108年7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83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8年(2019年)7月5日至今. 國家安全法 (民國111年) →.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3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 日公布 1.總統 (76) 華總 (一) 義字第 2360 號令制定 ...

  10. 2023年12月1日 · 國家安全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關鍵,更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本法)第二階段自112年12月1日施行,就相關規定及本部整備情形說明如下: 一、 特定犯罪由二審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專庭專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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