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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勞動部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勞動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勞工 、 人力資源 等 勞動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並負責辦理 社会保险 類的 勞工保險 ,與代辦 國民年金 。 其前身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歷史. 1947年,《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前, 國民政府 曾計畫在 行政院 成立「 勞動部 」。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改成立「社會部」,原先規劃的勞動部降編為社會部下的勞工部門。 1949年3月21日,裁撤社會部,勞工業務改由 內政部 負責,成立「 內政部勞工司 」。 1987年8月1日,內政部勞工司改制,獨立升格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2. 2016年3月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經行政院核定通過。. 2016年4月30日,勞動部發函指將十年未調高的勞保投保薪資上限(俗稱勞保天花板)將由新臺幣43,900元調高為 新臺幣 45,800元,預計於同年5月1日生效。. 2021年通告(2022年調整),因應勞保職災保險費率每3年調整 ...

  3. 勞保對象. 分別為私人部門群體【含負責人 (強制投保,其費率應與該單位內任一員工所投保的最高費率相同)、員工 (15歲~65歲的勞工強制投保)、退休但仍在該單位上班的員工(即在該單位仍有所得者,亦須強制投保)】、非營利組織、宗教群體與慈善團體。 勞保級距及分攤費率. 112年1月1日起,月薪制適用下表: 勞保費用計算,以「 天 」為單位,整個月的投保日數為30天。 2月28日當天加保,當月保費計收3天。 30日或31日加保,當月保費皆計收1天。 投保薪資 申報調整時機與生效日期. 至少 每隔半年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作調整。 法定申報調整「期限」為每年的2月及8月底須完成報,調整均自報之次月1日生效。

  4.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華民國內政部 「 (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5.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目的 [ 編輯] 為了消彌身心障礙者與就業環境間的差距透過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專業諮詢輔導等措施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工作障礙以增進其工作效能並結合專業機構團體及相關單位共同促進身心障礙者順利就業並積極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以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之資格 [ 編輯] 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 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個人計程車業: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鐘錶、鎖匠及刻印業: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公益彩券甲類販售業: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主管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類甲類經銷證明文件。

  6. 勞動條件及就業 平等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 勞動基準法 沿革 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1982年由內政部 ... 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7.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500萬名外籍勞工。 分類 [ 編輯] 藍領外籍客工。 白領外籍客工。 打工渡假 的短期學生與社會人士。 非法偷渡人士。 全世界的情況 [ 編輯] 亞洲 [ 編輯] 東南亞 和 南亞 供應勞力至鄰近較富裕地區,包括 日本 、 韓國 、 臺灣 、 香港 、 新加坡 等。 以下數據多指以外籍身份居住的工人,包括專業人員。 常見問題 [ 編輯] 雇主限制外勞的自由,例如以保管名義沒收外勞的證件,或是各式各樣的 剝削 ,或 強迫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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