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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2月11日 · 因此,勞工可以在離職後五年內向雇主請求將應依法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提撥至勞工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內,但勞工不能請求雇主將此部分金錢直接給付現金。

  2. 2015年8月17日 · 勞工梁先生詢問:我目前49歲,在同一間公司服務30年以上,已符合退休資格,過去一直負責內勤工作,但公司去年以考績不佳為由而對我進行3個月工作改進計劃,評估結果均為不適任,但不採納本人意見即逕行以不適任理由資遣我。. 我屆已退休,中年失業難找 ...

  3. 1.該公司未依法於該日起(104年2月1日)~3月30日提撥勞工退休金6%及加勞保,被告於勞資爭議調解前匯款於本人戶頭3,000元,3月31日加勞保已補勞工退休金46元,但實際應付勞工退休金金額為4,812元,差額為1,766元。

  4. 2011年6月2日 · (1)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勞工被雇主解僱,要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或退休金。 或是勞工依〈勞基法〉第14 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或退休金

  5. 2013年12月17日 · 勞保及健保均為強制投保; 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投保資料, 貴公司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即本人 O 月 O 日到職,O 月 O 日方為本人投保,影響投保權益及退休金; 貴公司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明顯違反規定並應依各該規定處罰之,勞保係自受僱日起自投保日之日止應

  6. 2014年10月14日 · 另外提醒您,本工作室自本月起刊登「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7139889),幫您列出哪些情形可以檢舉申訴,您可以看看自己有無遇到類似情形,再依本文的提示來申請勞動檢查。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以下的勞動檢查實務問題: Q1:勞動檢查要向什麼單位申請? 是要找勞工局或是勞檢處? 有差別嗎? Q2:申請勞動檢查有什麼固定手續嗎? 可以用電話或寄送電子郵件的方式申請嗎? Q3:我什麼證據都沒有留下來,還是可以檢舉雇主嗎(例如雇主經常要求加班,但公司沒有打卡也沒有上下班記錄,離職後想檢舉並要求加班費)? Q4:若檢舉雇主,勞工局或勞檢單位會保密檢舉人資料嗎?

  7.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 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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