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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 區人民: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暨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按20%扣繳。 2.非股利或盈餘所得: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2. 網路購買國外貨物應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110-08-19. 消費者進口貨物應注意事項:. 關務部分(郵包物品). 一、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 未檢附者,經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未檢附海關 ...

  3. 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居住者):.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 ...

  4. 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外僑因在臺無戶籍則以居留地為主,以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居住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或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綜合所得稅一股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外僑如為居住者,其與國人結婚,應與配偶合併申報,可自行選擇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向外僑居留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結算申報。 但外僑如為非居住者且僅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得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六、如何辦理委託代理納稅?

  5.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

  6. 外僑稅務FAQ. 何謂「外僑統一證號」?. 由何機關配賦及如何編排?. 更新日期:113-04-22. 自96年1月2日起: (一)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二)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一般之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配 ...

  7. 更新日期:113-04-22.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來臺,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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