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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2. 期貨商應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前項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本會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 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財務比率月報表及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第一項及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第25條. 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

  3.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 ...

  4.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二、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5.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期貨商之資金 ...

  6.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期貨商遇有破產 ...

  7. 期貨商管理規則 條文對照表(111.12.22).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 證(五)字第 032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8 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 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

  8. 簡讀版. 期貨商管理規則. 【發布日期】111.12.22【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證(五)字第032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8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七)字第33501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七)字第04371號令修正發布第3、4、14、24、25、32、42、44、45、5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

  9. 期貨商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前項期貨商得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期貨交易所訂定, 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10. 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除不得有本法第六十三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製作廣告及宣傳資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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