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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 日期:113-03-17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上版日期:. 113-03-17. 相關檔案.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 (281.51KB) 回上一頁. 回首頁.

  3. 當地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後,應依申報辦法第十條規定逐項審核其申報資料,並於受理申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下列規定通知管理權人或受委任代理人: 經審核文件齊備無誤者,應予備查。 經審核申報資料不合規定者,應列舉不合規定項目,一次告知管理權人或委任代理人補正或改善,其補正或改善之時限,依不合格規定項目給予適當之改善時間,輕微缺失者,以十五日內為原則,嚴重缺失者,不得超過九十日為原則。 未依前小目規定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4. 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修正條文第5條);二、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三、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

  5.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配 ...

  6.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前項檢查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一。 檢修人員及檢修

  7. 檢修申報制度. 在現代化的都市中,建築物機能日趨複雜,發生火災的危險因子也隨之增加,於是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各類建築物均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以期及早發現火災,並及時加以控制,避免火勢進一步擴大,進而降低對人員生命與財產安全之危害。 面對日趨複雜的建築物機能及使用狀況,致使對消防安全設備的依賴性逐漸提高,為了應付日趨多元化的社會,消防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進行修正,修正之重點為增加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制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制度等措施之推行。 在條文內容方面增加了第八條專技人員制度,第九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範等,而本署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基準」,並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檢修申報制度。 推動之主要目的.

  8. 2023年3月30日 · 檢修申報: (一)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定期檢修. 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辦法第6條及第7條. 規定:受託辦理檢修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將檢修報告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備查。 (二)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非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且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 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其管理權人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技人員辦理檢修申報。 本局已修正檢修申報系統將自行申報部分納入,請再依操作說明書操作步驟辦理。 16.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宣導海報.

  9. 檢修申報. 依消防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 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者,依消防法第38條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

  10. 附表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PDF 附表二: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表.PDF 附表三: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樣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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