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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勞變更工作場所須經勞動部許可?. 2016-08-19.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 勞動部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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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7年8月11日 ·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 力工作。 三、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 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為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 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為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 相關之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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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您現在的位置: 網站首頁 > 申請條件 > 製造業廠工. 【資格】. 合法的工廠且具有工廠登記證。. 【應準備文件】. 第一階段: 1. 工廠登記證影本、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2. 近一年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年度結算申報書影本。.

  6. 1. 合法的工廠且具有工廠登記證。 2. 已取得勞動部之招募核准函,且尚未自國外引進勞工,決定自國內承接其他雇主因故釋出的外籍勞工。 3. 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機器設備、廠房或併購原雇主之公司,且於事由發生當月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應準備文件】 1. 公司廠登、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 2.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3. 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承接人數】 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30%=可承接外勞人數 。 【承接順位】 1. 第一順位:已有簽證許可函或遞補招募函在有效期間尚未引進外勞者。 2. 第二順位:接續聘雇原雇主所僱用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或辦理國內求才期間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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