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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6 .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 ...

  2.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3. 職安法第6 條第1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防止 ...

  4.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有關不法侵害預防之立法意旨,係課以雇主應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作業場所配置及工作適性安排等作為之義務,其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採取預防措施,及參照勞動部公告之「執行職務遭受 39

  5.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6.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立法目的) ﹝1﹞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名詞定義)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7.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 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 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8. 6 .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 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 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9.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6 (5) 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6)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7)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8) 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9)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第43條第2款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甲類: . 第1次:3萬元至6萬元。 第2次:6萬元至9萬元。 第3次以上:9萬元至30萬元。 乙類: .

  10. 成人預防保健項目(40 歲以上未滿65 歲,每3 年1 次免費) 一般勞工健康檢查項目. 基本資料:問卷(疾病史、家族史、服藥史、健康行為、憂鬱檢測等) 身體檢查:身高、體重、腰圍、血壓、身體質量指數(BMI )、一般理學檢查. 尿液檢查: 蛋白質. 腎絲球過濾率(eGFR)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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