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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4月25日 · 管轄法院之訂定是以犯罪地(您交存摺的地方)..如未能確定犯罪地.則以被告所在地(不是以戶籍地為依據..戶籍地只有在送達不到時.才有的問題.如果您作筆錄時有告訴偵查員您的通訊地址.檢察署一樣會通知您的通訊地.刑訴57條備有明文..除非您又沒收到 ...

  2. 檢視圖片 調查一:暗訪“K粉”吸食過程 在重慶市方的周密安排下 晚上十點 記者跟隨方人員來到位於沙坪壩的一家KTV歌城。 一走進包廂 震耳欲聾的音樂便撲面而來。 在這裡 除了迪曲的重低音 我們再也聽不清別的聲音。 在昏暗的包廂裏坐下不久

  3. 2013年4月22日 · 互毆 肇事逃逸之後互毆傷害~ 文章有點長還請解答的大大耐心觀看上個禮拜小弟我開車在最左邊的禁行機車的快車道上面!剛好前方施工道路縮減約20公尺(三線道縮成兩線道)右

  4. 2013年4月22日 · 基於雙方當時為男女友告知警方希望和解 願息事寧人 故於警察問:是否提告 答:不提告。

  5. 2013年5月1日 · 解釋文的要點:•• 臨檢進行前應告知「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的所有人及使用人等在場者. 實施臨檢的理由及出示證件. 且應採取適當方式預防可能之危害。 •• 對人的臨檢. 必須有相當理由認定其行為已經構成危害. 或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而且要遵守「比例原則」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所謂比例原則: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最小侵害原則。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利益均衡原則。 •• 對場所的臨檢.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該限於「已經發生危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

  6. 2013年5月1日 · 我想請問如果警方只是叫他單純去驗尿的話如果驗過是不是就沒事了?還是還會有什麼後續?請有收到這種單子的或有法律常識的人幫忙一下吧 他一定跟毒品案件牽連

  7. 2013年4月23日 · 互毆. 未成年與成年人互毆事件. 因前幾天本人與某所國小警衛打架後來警衛報警去警局處理 當時在警局雙方都講好沒有事情了但是當時並無簽下任何和解書結果事隔兩天之後對方家屬說要找我再談一次假如沒談好的話 說要上法院去提告我傷害罪 想請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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