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70007470號 令.

  2. 應依本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公共營業場所 (以下簡稱公共營業 場所) 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公 共營業場所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吧業酒家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理髮業

  3. 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府授法規字第一 二二三七七一號令訂定發布施行,為明確定義各目的事業機關權責,並加強輔導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提供消費者更安全之消費場所,爰擬修正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刪除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提升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位階,並參考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二條及附表,明定本自治條例之各公共營業場所其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 應依本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公共營業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營業 場所如附表第四條 前條之公共營業場所於申請商業登記或其他許可證照時應檢附其公共 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經執行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准 予商業登記或核 ...

  5. 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70007470號令修正公布 全文10條,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經濟類

  6. 法制字第106025191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 年11 月30日. 主旨:有關臺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6 年10 月25日經商字第 10600703810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 5條:本條第 1項規定「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 低投保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萬元。 二、每一事故財物 損失:新臺幣 300 萬元。 三、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3000萬元。 四、保險期 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4800萬元。

  7. 1999年3月9日 · 台中市政府九日上午召開之主管會報中工務局長楊瑞昌對台灣省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提出說明並建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辦法內容輔導業者遵照辦理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公共營業場所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者外經營舞廳舞場酒吧特種咖啡室理容業視廳歌唱業浴室業電子遊藝場業旅館業觀光旅館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業遊樂園業保齡球館百貨公司補習班及其他樓地板面積超五百平方公尺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業之場所不論其是否位於公寓大廈範圍內均應列入投保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