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0年12月21日 · 工作場所】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 重點提示—就業場所?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舊法)因應職業全生法修法後適用範圍擴大,因此增訂有關自營作業者、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 督從事勞動人員及修正勞動場所等之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勞動部法規沿革. 我們堅信『一日一文章,工安變簡單』 文案版權所有,轉載侵權必究. Salinda | 小編. 文章編輯. Salinda | 小編. 本月網頁瀏覽量. 人次/月. 0. 贊助支持. 每個月一杯咖啡的金額,支持更多優質知識文章,並享有更好的閱讀體驗. 立即支持.

  2.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

  3.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 作目的之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14) 歷史法條 (4)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勞動部總機: (02)8995-6866 傳真: (02)8590-2960. 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4.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5.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6.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7.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8. 2021年5月18日 · 職安法場所中,工作場所包含了作業場所,而勞動場所包含了工作場所及作業場所。 其中,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的分類及審查是否還分不清楚呢? 那今天也跟著小編一起複習一遍危險性工作場所的法規吧!

  9. 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 作業場所 ,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 作目的之場所。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 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分析及評估。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 作業場所. 如下: 一、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 作業場所 。 二、坑內 作業場所 。 三、顯著發生噪音之 作業場所 。 四、下列 作業場所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高溫 作業場所 。 (二)粉塵 作業場所 。

  10. 職安法第37 條第2 項第1&2款之災害.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發生死亡災害. 發生災害之罹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