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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防止私法人投資炒作,防杜虛報價格,阻斷契約轉售牟利等行為,這次修法除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外,並明確定義不動產炒作行為與罰則,同時建立違規檢舉獎金制度,提升稽查效能等,強力遏止不動產炒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民眾安居所需,不應成為投機與炒作商品,也應避免無合理使用需求者的不公平競爭。
【修正條文】新聞發布-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7/1上路 林右昌:房市已溫和修正 未來持續健全市場 打擊炒作. 自今 (112)年2月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以來,除禁止不動產炒作規定已施行外,7月1日上路修法內容有,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讓、檢舉獎金制度及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等4大重點,同時也完成9項配套子法。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 (30)日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回應社會期待,打擊短進短出把房價墊高的投機客,而非投資客,逐步讓整體房市溫和修正,恢復正常健康狀態。 內政部說明,首先,在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部分,將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許可」2類。
2023年6月15日 · 1977年頒布的《平均地權條例》,主要規範土地價格上漲徵稅、土地使用等內容,近年為了抑止炒房又陸續修法,增加像是紅單納管、實價登錄等措施。 而在這次被稱為「史上最強打炒房」的修法中,主要修正了以下5大項目: 1. 禁止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 預售屋和新成屋買賣契約,除了賣給配偶、直系或二等親內旁系血親,或是特殊情況(看更多: 新法上路後,預售屋就不能轉賣了嗎? )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 此外,建商也不能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者可按戶(棟)處罰50到300萬。 2. 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 依照新法規定,不動產炒作行為包括:散佈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假交易創造熱銷假象、違規買賣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是壟斷轉售不動產以牟利等。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三讀 內政部:抑制炒作、健全交易. 發布日期:112-01-10 09:34. 單位:地政司.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順利通過。 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內政部強調,住宅是用來居住,而非是用來投資炒作的商品。 近年來,因經濟成長,促使房市購屋需求及交易熱絡,投資客或部分業者,趁勢藉由預售屋換約或營造熱銷搶購等手法,炒作哄抬房價,並將高房價成本轉由全民負擔,所以內政部特別推動「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以防杜炒作行為。
2023年7月29日 ·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立法院祭出五大措施遏止炒房,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房行為,最高可處5,000萬元。 《平均地權條例》還有哪些修法重點? 本文整理出修法始末、影響面向和各界看法,帶你馬上了解。 平均地權條例是什麼? 平均地權是我國土地政策最高指導原則,《 平均地權條例 》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其前身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 資料顯示 ,自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推動一連串土地改革如375減租、耕者有其田等。 隨著經濟繁榮帶動都市土地價格上漲,政府遂於1954年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自1956年起,在台灣各大都市實施平均地權。 不過,由於平均地權的實施範圍僅以「都市土地」為限,導致都市以外的土地漲價、全部歸私,成為牟取不法暴利之對象。
法令-總統令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 112-05-16 解約申報. 法令-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部分條文. 112-06-08 檢舉獎金. 法令-訂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112-07-01 修正條文. 法令-行政院令定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 1 2 3 4 >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33. 筆 | 4 頁.
條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實價登錄2.0. 門牌地號完整揭露 增訂機關查核權,加重屢不改正罰則 預售屋資訊及契約備查 預售屋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 紅單交易納管. 已於110.7.1施行. 二、修正平均地權條例. 為防杜不動產炒作,及保障自住購屋者權益,內政部推動平均地權條例. 修法,經總統於112.2.8日公布,其中重罰不動產炒作規定已生效,其. 餘條款報請行政院核定. 預計112.7.1 施行。 本次修正 大重點:(5+1.5)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限制換約• 重罰不動產轉售炒作行為.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及罰鍰提撥業務費用. 修正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比例. •解約申報登錄. 4. 二、修正平均地權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