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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2.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3 .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 ...

  3. 消防法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32 . 受前條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下列補償:. 車輛船舶航空器均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標準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各該消防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標準給付。. 二 ...

  4. 法規內容. 第 1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

  5. 配合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將消防主管機關修正為. 「主管機關」,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直轄市、縣(市)政府皆已成立所屬消防局,並承辦相關業務多年. ,爰刪除第二項。.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 ...

  6. 消防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08.09.30【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056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5)台內消字第85772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條.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6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4、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91)台內消字第0910088784號令修正發布第 6 、 19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1516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 6‧.

  7. 配合本法第十三條第 三項規定業明定建 築物遇有增建、改 建、修建、變更使用 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 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 全設備功能時,其管 理權人應責防火管 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 防護計畫,第二項已 無規範必要,爰予 除。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

  8. 法規名稱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英. 第 13 .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補償時應以書面向當地直轄市. 機關請求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人進行協議,協議. 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1) 清除重填.

  9. 2011年12月19日 ·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 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 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 央消防機關定之。 第 7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者,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送. 試樣或相關文件及審查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合格後,始得使. 用防焰標示。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 (構) 、學校、團體協助辦理前項審查之技.

  10. ::: 最新消息. 新聞發布.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行政公告. 災情訊息. 法規動態. 徵才公告. 活動訊息. :::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4款精神復健機構自114年3月7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4款精神復健機構自114年3月7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小 中 大 列印facebooktwitter轉寄.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0900 號公告. 主旨: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除第4款「精神復健機構」自114年3月7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訂定目的及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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